4月4日起,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中指出,个人信息泄露即处罚。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罚,即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经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以及拒不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等情形,都要依法处罚。
同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